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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平台若干问题解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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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分享

我国现有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仅限制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规定几乎没有。为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往往是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6年颁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予以了明确。

本文结合101号文的规定来简析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若干法律问题和税收问题。

0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类别及纳税政策

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旨在激励和绑定企业人才。然而,股权激励的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个人所得税成本直接与员工的收益挂钩。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高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根据笔者的经验,有些企业在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忽视了员工可能面临的个人所得税成本,这可能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际效果不如预期。因此,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之前应该充分了解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政策,并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具体情况来设计激励方案。

101号文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101号文对这几种股权激励模式的定义如下: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一种由公司按照规定程序授予员工的权利,使其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权。当公司股票或股权价格不断上涨时,股票期权对员工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员工可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直到转让股权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取得成本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然后按照20%的税率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税金额。

员工涉税要点概括

1.授予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以下简称《35号文》)第二条,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行权时间:

根据《35号文》第二条,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示的是:(1)《35号文》针对的适用主体为上市公司,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第四条,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税《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关于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由此可见,员工在行权时,应当按照综合所得3%-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时,他们获得的是权益性资产,如股票或股权,而不是现金。此外,在行使股票期权时,员工通常需要支付一定金额购买相应的股票或股权。如果员工在这个时候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疑会增加他们的现金流负担,从而降低股权激励的效果。因此,推迟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机,直到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所获得的权益真正实现转让时,可以更好地保护员工的现金流,同时提高股权激励的效力。

因此,

《101号文》规定了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对于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可以采取递延纳税政策。具体而言,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以暂不纳税,而是将纳税时机推迟至将来转让该股权时

。在股权转让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将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取得成本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并按照20%的税率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这样的政策安排旨在为员工提供税务优惠,减轻员工在股权激励过程中的税务负担,增强股权激励的吸引力和效果。

3.转让时: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如果员工未取得递延纳税备案登记,那么,在行权时已经缴纳了一次个人所得税,在转让时该怎么处理呢?

假设员工行权时,行权价为每股5元,而该时刻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8元。根据差价3元,员工应按照该差价适用于"工资、薪金"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在转让股权时,可以扣除的股权取得成本为每股8元。这样的安排意味着员工需要根据行权差价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同时在转让股权时可以将每股8元作为股权取得成本进行扣除。这样的税务规定旨在合理计算员工个人所得税,并提供了对于行权差价的合理税费安排。

(2)

如果员工取得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那么,股权转让时,怎么处理呢?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在上述案例中,按照5元/股作为税前成本计算扣除。

(二)限制性股票

是指公司按照预设条件向受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只有当受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时,才可以行使这些股权。如果预设条件未能满足,公司将无偿收回或以较低价格回购未满足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类似,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也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在授予当天,公司不确认相关当期损益。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中。一旦可行使股权的日期过去,公司不再调整已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

因此,公司在执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应该尽可能在估值较低时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并在与各轮股权融资的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中,明确涉及业绩承诺和业绩对赌的条款,将由股权激励带来的股份支付费用排除在业绩和利润考核目标之外。

注意: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在股权激励方面,不论是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根据《101号文》的规定,如果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员工在获得股票或股权时,需要按照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申请了递延纳税备案,在股权转让时,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的取得成本是按照行权价确定,而限制性股票的取得成本是根据实际出资额确定。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而言,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涉税方面的区别并不大。

(三)股权奖励

是指企业无偿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类似,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同样适用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实施这种股权激励模式时,公司将激励对象获得的股权对价(或零对价)与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公司当期费用,从而减少当期利润。因此,这种模式对当期利润有较大的冲击,但对未来年度的业绩和利润没有影响。

由于这种股权激励模式在激励对象的激励和约束方面效果较低,实际应用中采用这种模式的公司并不多见。如果需要采用此模式,应在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之前慎重考虑,以避免对公司的盈利指标产生不利影响。

(四)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是一种股权激励模式,它通过在公司内部进行账务处理,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使其享有利润分红或资产增值的权益,而无需实际改变其持股比例。这种模式并不适用《101号文》的规定。

虚拟股权实质上是创始人或大股东将其部分股权权益转让给激励对象,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持股数量、期限和条件。然而,激励对象并不拥有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该模式对公司的表决权和控制权没有影响,但在实践中已经成功运用,比如华为的虚拟受限股体系。

在选择股权激励模式时,公司可以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受激励者数量、股权来源、对创始人和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影响,以及对公司成本、现金流和盈利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这样有助于确定适合公司情况的股权激励模式。

02

递延纳税备案的基本

含义及优势

根据国税发[1998]9号、国税函[2009]461号文的规定,员工在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下获得的所得被视为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范围从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不等。

然而,2016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简称"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进行了改革。根据101号文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具体的纳税政策执行根据101号文的规定进行。

备案后在税收政策上有两大重要变化:

根据101号文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递延纳税并非仅仅是字面上的延后纳税,而是将取得股权时的工资薪金所得与转让股权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合并计算,并省略了中间的一道税款,从而相应降低了税率。

在递延纳税后,股权转让将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递延纳税备案对于激励对象而言,既能直接降低税率,也可以避免在取得股权时立即支付个人所得税,减轻了激励对象的资金压力。

03

101号文的适用条件

与备案要求

01

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要件

享受101号文所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施主体: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是境内居民企业。

2.程序要件:

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于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还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激励的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确定各类价格的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和程序等。

3.客体要件:

股权激励的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本身的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权)可以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或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

4.对象要件:

股权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持有时间:

股票(权)期权应持有满3年,自行权日起需再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应持有满3年,并在解禁后再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应持有满3年。上述持有时间条件需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6.行权时间:

股票(权)期权的行权时间不得超过10年,计算从授予日起至行权日。

7.行业范围要件: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所属行业不得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的确定依据是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

02

101号文件的规定的一般规则

在非递延纳税情况下,个人在获得股权阶段,对于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股权转让阶段,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时,应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符合101号文的递延纳税条件,激励对象只需要在股权转让阶段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需在获得股权阶段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目的是将取得股权的工资薪金所得与转让股权的财产转让所得合并计算,从而省略了中间的一道税款,相应降低了税率,减轻了激励对象的税务负担。

04

股权激励的来源

01

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向

激励对象出让股权

根据不同的支付对价,股权激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偿赠予股份,另一种是以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价格进行股份出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人士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而同意转让的股权则必须先由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初创企业通常会在激励股票期权池中预留激励股权,并由大股东代为持有。当员工持股平台建立完善后,大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该平台。

因此,在与各轮股权融资的投资方签署《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时,需要注意协议中应包含投资人同意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款,以便顺利进行激励股权的转让。实际上,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前,通常会要求创始人合理安排员工激励股权,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并有助于维持高管和核心员工团队的稳定性。

02

向激励对象增发

公司可以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参与公司增资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其实际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然而,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情况。

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然而,在进行增资时需要注意处理原始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问题。在《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原始股东放弃对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增资事项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05

股权激励总结

因此,这种形式也是法律允许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增资过程中也要处

非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除了需要注意上述涉税要点,笔者建议还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01

关于股权激励类型的选择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中有一些区别。股票期权授予时,员工无需实际出资,而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时员工需要实际出资来认购股票。

1.对于具备支付意愿和能力的员工来说,采用限制性股票可以使企业在第一时间获得一定的现金流,因为员工的出资增加了企业的注册资本,员工相应地获得股权。

2.股票期权在股价上涨时对员工的激励作用较大,因为员工可以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从而享受到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收益。然而,如果股价下跌,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就会减弱或失效。

3.限制性股票在股价上涨时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也较大,员工持有的股票价值随股价上涨而增加。即使股价下跌,限制性股票仍然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因为员工在获得股票时已经承担了实际出资的风险。

02

关于股权激励时间节点的选择

《62号文》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实务中,在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如果企业近期引入了外部投资人,那么公平市场价格通常会参照引入外部投资人的价格。若企业有上市规划,则在引进外部投资人之前,先做股权激励,对员工来说是利益最大化的,因为随着一轮一轮融资,公司的估值会一步一步升高,引进外部投资人的认购价格,也会一步一步提高。

03

关于持股平台的选择

从税务角度来看,直接持股对员工而言的税负更低,因为未来在出售股权时,适用较低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通常为20%)。然而,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并不仅考虑税负成本,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控制权等。

如果考虑控制权的因素,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可能是相对较优的选择。因为在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通常为5%-35%)。相比之下,如果通过持股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股权转让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通常为40%(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

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业属性、经营情况、战略目标、控制权设计以及上市计划等。通过综合考虑,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成本的股权激励方式,以最大程度发挥股权激励的功能。

06

员工持股平台

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企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并根据自身的行业属性、经营情况、战略目标、控制权的设计以及资本维度的上市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目的是为了选择最优成本的股权激励方式,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股权激励的功能。

根据《101号文》,第三种激励股票来源方式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我们理解,这包括通过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股权的方式来授予激励对象。然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这种间接持股方式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时,建议与持股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和要求。

(一)员工持股平台可采用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实务中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居多,其原因有以下三点:

1.从持股平台的控制权角度考虑

,有限公司通常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创始人需要在持股平台中拥有相对较大的股份才能控制有限公司。然而,持股平台是为了向员工授予激励股权而设立的,创始人很难成为持股平台的主要股东。

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无论GP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持有多少股份,只要合伙协议规定GP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他就可以行使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从税务角度考虑

,对于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如果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首先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此外,当持股平台向员工分红时,员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所分得的红利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仅在股份转让和增值方面需要纳税。

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企业是先分配利润再缴纳税款的。如果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税款直接由合伙人在个人层面上缴纳。

3.从变更手续的便利性角度考虑

,合伙人的退出可以完全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比《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变更更加灵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人的退出事由包括:(1)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约束与退出机制

在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时,为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很重要的一点是非上市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事先明确约束与退出机制,如合同期满、辞职辞退、或激励对象业绩不达标的情况出现时,已实现及未实现权益的归属和强制退出的股份转让价格/回购价格计算方法,如果是向大股东转让,在激励授予合同中还要约定或另行出具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

07

综上所述

2016年税务总局发布的101号文,规定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实行递延备案政策,其具有降低税率和减少激励对象的资金压力的优势。101号文明确了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要满足适用范围、激励标的、激励对象、行权期限、持有期限、行业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但101号文仍存在规定尚不明确之处,如实践中仍存在着部分地区员工持股平台获得递延备案、关于持有时间的限制条件的不同理解、股权激励计划开展后是否可以进行补备案等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实施企业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递延备案前,可以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前置沟通,以确认可操作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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