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在上海,哪些房屋空间不能出租供人居住?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罚?-出租房屋不得超过多少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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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上海,哪些房屋空间不能出租供人居住?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罚?
答: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注明,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了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
厨房、卫生间、阳台
和
地下储藏室
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
不得超过2人
(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
不得低于5平方米
。
罚则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对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承租面积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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