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涌精研」委托亲戚朋友进行投资的风险何在?-能否委托普通公司投资
导语
目前在金融、投资等领域存在许多乱象,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委托“投资”现象多发,当事人之间仅签署了简单的委托投资协议或所谓“合作协议”甚至大多数存在口头约定的情况。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将投资款转入受托人账户中后,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最终“一去不复返”。
下面我们通过深圳中院的判例进行解读
裁判要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综上法院认定本案中双方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其次,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但合同法对委托人的风险承担系任意性规定,保底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委托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制约机制,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之委托人专业理财知识的匮乏以及受托人独享投资决策权,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受托人负有较大责任,故对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特殊风险安排,不应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
张某与周某是在一个叫牛丰丰股票微信群里认识的。于2015年5月26日通过微信添加周某为好友,交流股票相关事宜。周某多次通过微信表示愿意帮张某操盘炒股,张某应周某要求,于2015年7月17日在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22日向该账户转入1600万元,并告知周某账号与密码,周某即受托操作该账户买入股票。
2015年8月8日5时27分,周某向张某提议:我给你保底(亏损我负责),你承诺不再给任何买卖指令和看法,每年/半年结算一次,亏损部分我在结算后3个交易日内补回,获利部分的50%在1周内打到我指定账户(因为我承担了全部风险,按行规分红)。
2015年11月22日9时16分,张某向周某发送文字微信:(要求终止合作)
2016年6月27日,张某发现周某又买进股票,更换证券账户密码,并于当天将股票全部抛售。
2016年6月28日16时16分,周某向张某发送语音微信:我们俩之间也没有什么协议。
自此,周某与张某产生纠纷。
截至2016年6月27日,五矿证券账户余额为12908.60元。
2016年7月4日、5日,张某从中投证券账户分别转出200万元、200万元,至2016年7月5日该账户余额为675044.57元。
上述事实有张某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微信记录以及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争议焦点
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保本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否有效?
二是周松华是否应赔偿张建云的股票账户损失。?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如下:
1、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已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合同的效力。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但合同法对委托人的风险承担系任意性规定,保底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委托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制约机制,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之委托人专业理财知识的匮乏以及受托人独享投资决策权,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受托人负有较大责任,故对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特殊风险安排,不应认定为无效。
3、关于被告(受托人)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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